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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沂景区私搭乱建将最高被罚十万
( 2006-10-16 14:07 )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讯 《临沂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今后,在山东临沂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在景区违章建设、毁损景物,除了要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限期拆除,最高可处以10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风景名胜区从事损坏文物古迹,砍伐、损毁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砍伐树木,开山、采石、建坟等活动,不得在主要景点设置商业广告,不得在禁火区吸烟、生火、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者将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风景名胜资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办法》指出,在风景名胜区不得开办工矿企业,不得建设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在一、二、三级保护区内不得建设各类开发区、度假区。严禁未经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建设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项目。未领取风景名胜区建设选址审批书或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建设的,依据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可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属不准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可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办法》对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也作了相应规定,指出要划定生态保护区域,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生长环境;保护植被,加强绿化,维护生态平衡,落实环境保护、护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措施,并对重要景区、景点实施定期封闭轮休等。 (刘国林 张纪珍)

    

    

    


                           责任编辑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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