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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维护高速交通 超速50%吊销驾照
( 2006-09-30 09:37 )
来源:生活日报
 

    生活日报讯 今天,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该《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一百二十公里。

    《条例》规定,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可罚款50元。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最低时速不得低于60公里。小型载客汽车最高时速不得高于120公里,其他机动车不得高于100公里。

    驾驶车辆行驶时低于最低时速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两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 王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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