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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1000元须缴税50 济宁加强个人租房税收征管
( 2006-05-25 10:23 )
来源:齐鲁晚报
 

    齐鲁晚报讯(记者 黄广华 通讯员 刘华) “对不按规定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税款行为,将处以偷逃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5月24日从山东济宁市地税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近期地税部门将会同公安和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对全市出租房屋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济宁市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检查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出租房屋偷逃税款行为,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依法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个人出租房屋纳税分为两种:一是个人出租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的5%综合税率缴纳税款,也就是说每月租金1000元缴纳50元税款。二是个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以下标准缴纳各项税收:应纳房产税=房屋租金收入×12%税率;应纳营业税及附加=房屋租金收入×5.55%税率;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房屋租金收入-已纳房产税-已纳营业税及附加,如以上结果≥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1-20%)×10%税率,如以上结果<4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个人所得税收入额-800元)×10%税率。

    另外,个人出租房屋应由出租方缴纳各项税收,如租赁双方协商确定由承租方纳税的,也可由承租方代出租方缴纳。纳税人应每月申报纳税,也可按季或半年申报纳税。

    

    


                           责任编辑 庞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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