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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确保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提高人工影响天气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内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均实行资格审批制度。省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省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负责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申领山东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资格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成立了人工影响天气领导小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由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承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专项经费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

    (二)使用经年检合格的专用高炮、火箭发射装备,建立符合规范的作业场所,有常规地面气象观测设施和接收显示卫星云图、天气雷达等气象信息的设备。

    (三)持有上岗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人员,市级作业组织单位不得少于3人,县级作业组织单位不得少于2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高炮、火箭的操作人员均需持有上岗证。

    (四)建立健全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规章制度。

    (五)配有必备的通讯设备,能保证实施作业时通讯畅通。

    第四条 申请市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五条 申请县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当地市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报省人民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

    第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证有效期五年。实施单位在有效期内具有在当地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资格。

    第七条 省政府人工降雨办公室对市、县两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履行职责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若发现不再具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备条件的,将撤销其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4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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