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迅猛发展, 证券期货市场的纠纷也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的特点。这些纠纷专业性、时效性强,传统的、单一的纠纷处理方式已难以满足公正、及时处理的需要。在此情况下,积极探索和构建低成本、高效率的证券期货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建设规范稳定的证券期货市场和发展国民经济将发挥有益的作用。
仲裁作为一种民商事纠纷调处机制,相对于其他纠纷解决手段,有其自身显著的优势和特征。最为重要的是,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专家办案”的原则,由于仲裁员大都是法律和各行各业的专家,这样有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质量,一次裁定就是终审的结果,这就缩短了解决纠纷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了重复收费。
但从我国证券期货仲裁现状来看,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还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证券期货业内未形成仲裁的氛围,即市场主体对于采用仲裁来解决证券期货纠纷这一有效的方式还不熟悉,在绝大多数的证券期货合同中还没有签订仲裁协议。
根据目前我国证券期货纠纷的现状,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做好证券、期货合同纠纷仲裁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证券期货行业要大力推进证券期货仲裁工作的开展,全面规范证券期货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将仲裁解决纠纷的方式载入经营交易合同争议条款内。仲裁机构要广泛吸纳证券期货业的专家担任仲裁员,尽快组建一支素质过硬、业务精湛的证券期货仲裁员队伍,以适应证券期货仲裁工作的需要。保护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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