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峰
五一后首个工作日,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位公民来到县政府,申请县政府公开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调查报告”,遭到了拒绝。为此,这五人一纸诉状将汝城县政府告上法庭。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有关信息公开的“民告官”案。(5月7日《北京青年报》)
目前,湖南汝城的信息公开“第一案”已备受社会公众关注。许多网民表示,冀望信息公开“第一案”对所有地方政府产生警示,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交还公民应享的知情权、管理政府事务的参与权、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信息资源共享权等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如果我们承认,过去政府自我意志主导下的信息公开的过程中“犹抱琵琶半遮面”,是受传统积弊的干扰和潜规则的影响。那么,随着今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信息公开不再是“恩赐”,而是政府法定的义务。像上文个案中县政府在履行职责中记录和保存的有关原县自来水公司改制情况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属于典型的政府信息,那么,公民就有权利得到这些信息。
其次,社会公众是纳税人,是公共权力的基础;社会公众把一些权力给了政府,让政府代替公众来行使权力;而社会公众作为政府的主人,有权了解政府信息。所以在政府和社会公众之间,首先要把本末搞清楚。像享有知情权的湖南省汝城县黄由俭等5位公民在县政府面前“碰壁”,就说明当地政府乃至官员就没有搞清楚“谁应该为谁服务”的问题。
此外,政府工作中的各个环节也需要外力的监督。政府会存在不作为的情况,甚至少数部门会出于功利、政绩等原因,在执法层面以恣意权力抗衡公民法定权利的问题。那么,当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司法途径是最权威、最有效方式,这也是1990年我国颁布《行政诉讼法》的法治意义所在。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也提供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通过独立审查有效地解决争议,监督政府机关依法公开信息。从这个意义上看,湖南汝城的全国首例有关信息公开的“民告官”案蕴涵着在信息公开个案层面,通过行政诉讼的司法机制,发挥规制公权、保障私权的职能,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真正落实到百姓生活中的价值期待。
更重要的意义是,湖南省汝城县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还肩负多重期待——政府角色还原“公仆”身份;司法约束权力恣意的空间;维护广大公民知情权;推动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等等。
总之,信息服务是国家政府服务人民的一种方式,政府信息在这种依法而治的模式下公开,公民的权利得以张扬、信息资源得以充分利用、行政效率得以提高,最终会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社会和谐发展,增加公共福祉。因此,湖南汝城的信息公开“第一案”承载着期待与法治意义也就显而易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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