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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该为“闯祸”的共用设施负责?
( 2008-05-09 08:10 )
来源:大众日报
 

    因共用下水道堵塞造成业主损失,在找不到直接责任者的情况下,损失究竟由谁来承担?山东省噶济南市历下区工商局最近受理了一起较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投诉案例。


    省城东部某小区2层单元房业主毛先生,新房装修后还未入住,今年春节前发现因楼下共用管道堵塞,导致大量粪水从卫生间坐便器口外溢,造成室内大面积污染损毁,估计损失8000元左右。物业管理处对此进行了管道疏通、损毁处理及卫生清扫。


    毛先生认为,自己虽未入住,但一直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规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在无故受到损失时利益应得到维护,因此向物业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物业公司答复,三楼以上业户均使用该下水道,因此对共用管道堵塞均存在过错,应向毛先生承担相应责任。毛先生本人已领取房屋钥匙,未能及时发现马桶溢水,错过最佳处理期,事发前也未委托物业公司检查巡视,故本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物业公司对此突发事件不应承担责任,但体谅业主的实际困难,物业公司免除业主半年物业管理费,共计583.8元。


    毛先生对此表示不能接受。记者采访时,毛先生拿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上面明确约定物业公司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及日常养护”。“难道业主领了房屋钥匙就必须天天守在家里,或有先见之明,事发前就委托物业处到家里去进行检查巡视才行?”协商不成,毛先生投诉至工商部门。


    目前,涉及房屋质量和服务问题的投诉正呈上升趋势。我省4月份出台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但法规的相关细节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省消协人士认为,造成共用下水道堵塞的原因和责任认定比较复杂,是施工质量问题还是物业日常养护不到位?楼上住户有无使用不当?这必须要有第三方进行鉴定。而有的质量争议即使经过鉴定也难以分清责任。


    该人士还提出,对于楼房共用设施存在的问题,物业公司如果没有尽到告知的义务,没有主动发现并及时处理,造成业主损失,要承担管理失职的责任,赔偿业主损失。如果物业及时发现了,但业主未能留下有效联系方式,而物业公司也未采取有效的紧急处理措施,导致状况持续损失扩大的,物业公司与业主各承担部分损失。


    据了解,消协正在就毛先生和物业公司之间达成赔偿协议进行积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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