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被老板拖欠工资心生怨恨,就火烧老板的仓库,并欲用煤气罐炸毁工厂大门。近日,张某被山东济南历城区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爆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张某在济南某机械厂打工期间,老板柏某未及时支付其千余元工资,张某遂辞职,并产生报复想法。2007年3月7日晚,张某窜至该厂仓库,用打火机将仓库内的稀料点燃,造成仓库内的油漆、固化剂及仓库房顶烧毁,经鉴定造成财产损失2721元。
可张某还觉得不解气,2007年8月27日凌晨,张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煤气罐、绳子、打火机等物品,再次窜至济南某机械厂大门口,全然不顾院内居住人员和院门口来往人员的安全,将煤气罐放于该厂大门口南侧门垛前,想炸毁厂子大门。张某拧开煤气罐阀门,正要用打火机点燃时,听到门内有动静,害怕被人发现,就逃离现场。
2007年8月31日,张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中,张某赔偿了被害人柏某经济损失2721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放火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张某欲采取的爆炸手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爆炸罪(未遂)。鉴于张某系爆炸未遂,且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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