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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告知制度"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
( 2008-05-06 08:20 )
来源:大众日报
 

     孙瑞灼


    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从5月起,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全面推行“被害人告知制度”,即对自然人的人身、民主和财产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在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之后,以当面或邮寄的形式,向被害人发出“告知书”,让被害人及时得知批捕犯罪嫌疑人之后的诉讼过程、期限和被害人及其亲属在各个诉讼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


    虽然我国法律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被害人告知制度作出一些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45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但由于所规定的告知内容过于狭窄,无法满足被害人对案件知情权的需要,导致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亲属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犯罪嫌疑人环节作出的决定、下一步的诉讼程序和自身的权利等不完全知情,有些案件被害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从而引起缠访、缠诉等现象。


    “一个人对自己所关心的事情不知情,就容易产生各种猜测,从而影响自己的言行举止”,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与诉讼结果有直接的关系,他只有及时得到有关刑事诉讼情况的信息,才能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参与诉讼过程。让刑事被害人充分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是落实和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客观需要。天津市各级检察机关能从实际出发,针对法律规定的不足,扩展告知的内容,完善被害人告知制度,可谓意义重大。


    首先,完善告知制度,可以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参与权和知情权。事先的告知能为被害人疏导情绪提供良好的平台,利于对被害人的诉前的辅导和安抚,会缩小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认识差距,使其参与诉讼过程会感到气顺,心服口服,减少在庭审中矛盾的出现和判决后的抗诉或申诉,避免因司法机关的认定与被害人的观点大相径庭,而引发长期缠讼不休。而如不及时告知或告知内容简单,被害人可能会误认为司法机关漠视他的存在和他的权益,存在暗箱操作,有意偏袒对方,长期纠缠不休,形成上访案件,影响社会稳定。


    其次,有利于强化司法的外部监督制约。通过完善告知制度,可以使案情和案件处理得以公开化与透明化。一方面促使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觉地去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秉公办案,公正执法,另一方面通过告知有关信息,让被害人更全面地了解自身所享有的权利,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监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案件的处理进程和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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