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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吨圆葱冷库里"蒸发" 受害人未得赔偿
( 2008-04-28 08:25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的张胜利一直在为讨回38万余元赔偿款而奔走。2005年,他将贷款收购来的700多吨圆葱存入当地一家恒温库,想不到的是,当他想卖掉自己的圆葱时,库方竟然拒绝开仓验货。


    济宁市仲裁委曾做出裁决,库方应偿付张胜利389749元的经济损失,但张胜利到目前一分赔偿款也没有拿到。

 
    重残女“发帖”以求关注


    4月20日,一篇题为“一名重残女的哭诉”的帖子出现在本报论坛(86991111.dzwww.com)上,“重残女”在帖子中称,她虽身体残疾,然而日子倒也过得平静,但三年前,自家平安的生活被打破。


    “2005年,我的弟弟为了在父母百年之后安排好我的生活,贷款开始做生意,将700多吨圆葱存入本县花园村盛源蒜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冷库内。但未想到的是,销售季节准备销售时,库方连看也不让看,并在合同期内恶意违约将仓储物灭失。”


    23日,记者来到“重残女”的家中,一名女子坐在客厅里,两眼呆滞,记者跟她打招呼也没有回应。女子的父亲告诉记者,她一岁时因患癫痫病致哑,生活一直由父母照顾。现在因上肢不能伸展,衣服不得不反着穿。


    女子的父亲叫张胜利。他表示,帖子并非女儿所发,但事实确实存在。之所以以“重残女”的名义发帖,就是希望引起社会关注,为一家人讨回赔偿款。


    圆葱入库后“让人家包圆儿了”


    让一家人感到走投无路的是3年前的一次投资。2005年,张胜利父子投资数十万元做起了圆葱购销的生意。当年5月6日,张胜利的儿子与本县一家公司签订了代存合同,并交付定金1万元。


    该合同明确写明:“乙方(张胜利之子)须在公历2005年5月26日至2005年6月30日的期限内组织入库,2006年6月29日到期。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必须赔偿另一方的经济损失。”


    “我们按照合同一步步做,但是圆葱莫名不见了,却得不到赔偿,一家人的生活变得十分艰难。”张胜利说。


    张胜利称,2005年下半年,他们购来的圆葱开始准备销售,当他们带客户来到现场开仓验货时,却遭到了库方的拒绝。对方最初的理由是要代存费,但张胜利认为,合同中规定“代存费按每次出库量计算,乙方预计出多少需在出库前交付出库数量的代存费”,故没有答应。


    2006年2月,张胜利向济宁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他向仲裁机关提供的录音材料证实,2006年2月13日、14日,库方负责人表示张胜利的圆葱“让人家给包圆儿了”。


    38万余元赔偿款一分都没拿到


    2006年2月22日,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委托金乡县蔬菜生产办公室进行鉴定。次日,金乡县蔬菜生产办公室向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回复称:“因××冷库看库人员干预,声称库方代表张××不在,未能打开库门,致使我们无法进行鉴定。”


    4个月后,济宁市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裁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圆葱代存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在合同有效期内,被申请人在未通知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将代存物自行处理,应视为仓储物灭失。


    济宁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申请人经济损失379749元,并返还定金1万元,共计389749元。张胜利表示,将近两年过去了,如今他和儿子并没有拿到这笔赔偿款。


    25日,记者来到当初张胜利委托储存圆葱的这家公司,公司的几间库房大门紧闭。一位中年男子看记者进来后,称负责人张某不在,并试图阻止记者拍照。随后,不远处的张胜利告诉记者,他就是公司的老板张某。记者返回询问,此人还是不承认。


    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缺乏依据


    由于一直拿不到赔偿款,张胜利曾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06年9月15日,济宁市中院民事裁定书认为,济宁仲裁委员会认定仓储合同存储期间,申请执行人多次要求开仓查看,均被被执行人拒绝,该事实只有申请执行人陈述,未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且被执行人对此也不予认可,故该事实的认定缺乏依据。


    对于被执行人擅自处分仓储物的问题,仲裁裁决未对处分的时间和原因做出认定,进而依据申请执行人单方提供的圆葱入库前发生的相关费用裁决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的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法院不予执行。


    目前,张胜利仍在为讨回赔偿款而奔走。“事情其实不复杂,就是我的东西存进去,突然不见了,要赔偿是天经地义的。”


    记者25日下午来到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表明来意后,该局一名工作人员说领导出差了,什么时候回来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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