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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传奇"狂赚200万 山东曝光盗版大案
( 2008-04-21 08:45 )
来源:大众网--齐鲁晚报
 

    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山东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10起去年以来判决的侵权盗版大案要案。去年以来,全省共查处各类违规违法案件1410起,端掉藏匿、制售盗版非法出版物窝点142个,收缴盗版制品406万余件。

    销售盗版图书案

    2004年6月至2005年10月,马某在没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印刷委托书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通过从外地购买后经营或自己非法印刷复制涉及全国8家出版单位的自学考试、高等教育等方面教材共19类10万余册,非法经营额2101254元。2007年1月15日,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6万元。

    青岛市葛某姐弟

    批销非法出版物案

    2006年8月29日,青岛市新闻出版稽查队等部门对一批盗版淫秽光盘窝点进行突击检查,查获盗版音像制品6005张、淫秽光盘1560张,葛某姐弟被当场抓获。2007年2月12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葛某姐弟有期徒刑9年和4年,并处罚金3400元和1200元。

    临沂市李某

    经营非法出版物案

    自2004年12月至2005年9月间,李某在无任何经营资格的情况下,先后从外地购买非法印刷的学生资料10万余册进行销售牟利,经营数额252400元。2005年9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查获其还未销售的图书45000本。2007年3月13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临沂市邸某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6年3月,邸某购进大量盗版光盘和淫秽光盘兜售。2006年8月1日,公安机关在邸某租住处,当场查获非法音像制品72134张、淫秽光盘20487张。2007年3月15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经营罪,判处邸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万元。

    烟台市张某、李某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6年4月至9月间,张某从广州购进淫秽影碟后,向他人贩卖500余张。2006年8月间,李某从张某处购进淫秽影碟后,在芝罘区时代广场内,向毛某、杨某贩卖淫秽影碟200余张。2007年3月23日,芝罘区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张某、李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7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和5000元。

    烟台“天成”网络公司及李某

    侵犯著作权案

    2005年4月间,李某与他人成立了烟台天成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6年5月至10月间,李某未经著作权人韩国(株)WEMADE公司的许可,复制广州光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具有唯一合法运营权的“传奇3”游戏软件,更名为“今日阳光传奇3”后,以烟台天成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租用的服务器存放运营,非法经营数额达200余万元。2007年6月8日,芝罘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20万元;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青岛市任某、芦某

    网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6年夏天,任某、芦某建立“采花军团”淫秽色情网站,2006年底和2007年4月又先后建立“大富豪夜总会”、“嗷嗷虎”等淫秽色情网站,并相互转帖淫秽色情内容。二人经营色情网站期间累计下载淫秽图片900余张、文章50余篇、影片40余部,网站单日最高访问量达4000余人次。2008年1月17日,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分别判处任某、芦某有期徒刑5年和3年,并处罚金15000元和5000元。

    胶南市赵某

    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

    2007年8月至11月间,赵某通过客车发货的方式,以每张1.4元的价格从外地非法购得750余张淫秽光盘,并到集市上出售牟利。至案发时,除被查缴的714张淫秽光盘外,其余均被销售。2008年1月18日,胶南市法院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青岛市丁某

    贩卖盗版光盘案

    2007年11月26日,丁某在青岛乐陵路、桓台路路口设摊向行人出售盗版光盘时,被市北区新闻出版稽查人员抓获,并从其手中缴获盗版光盘553张。2008年1月25日,青岛市市北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丁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青岛市申某

    销售非法电子出版物案

    申某自2005年开始销售非法电子出版物,2007年9月14日被查获,当场从其存货点缴获用于销售的非法电子出版物8331张。2008年1月29日,市北区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申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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