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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工患病需手术 工厂要求延期否则辞职
( 2007-12-12 09:25 )
来源:青岛早报
 

    前天,家住山东省胶州九龙镇45岁的张女士到青医附院检查得知,她患有严重的子宫肌瘤,需要手术治疗,可到工厂请假时,老板称工期紧张,只同意给她3天假,否则就要她辞职。“我在厂子里工作3年了,现在年纪大了,找工作不容易,还想干下去。可医生说我体内最大一个肿瘤超过6厘米,要立即手术。”昨天张女士告诉记者,她面临两难选择。

    合同规定病假只有三天

    张女士称,她3年前下岗,到这家玩具厂工作,每年一签合同,工厂为她交养老保险。虽然平时工作早出晚归十几个小时,每月只能休息两天,但收入比以前的单位能多一些,她很满足。前天她因为肚子疼被家人送到青医附院检查,医生告诉她,她患有子宫肌瘤很长时间了,需

    要住院做摘除手术。她回工厂向老板请假时,老板告诉她,在她和工厂签订的合同上有约定,病假最多只能请3天,超过3天视为自动辞职,希望她能坚持到年底以后再手术。

    工厂说生产任务太紧

    记者随后与这家工厂的老板潘女士取得联系,她告诉记者,工厂这单生意是生产圣诞玩具,按合同必须在12月20日前将产品运到韩国,所有人现在都在加班加点工作。张女士一走,一时很难找到熟练工顶替她的工作,对工厂的损失会很大。每年签订合同时,她都向员工着重指出这条关于病假的条款,当时张女士是同意的。她希望张女士能坚持到工期结束再手术,否则她只能按合同办事。 (记者 黄 飞)

    这份合同违法

    记者咨询海之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得知,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张女士只需要到医院开出病假证明,她工作3年,可享受最少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单位应支付她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的病假工资。厂方与张女士签订的合同关于病假的条款,违反了《劳动法》,是无效的。如果单位强行辞退,张女士可以在争议之日起60天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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