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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妻子欲流产离婚 山东男索赔50万
( 2007-11-20 09:28 )
来源:半岛都市报
 

    根据我国法律,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两人意见有分歧,生与不生听谁的?近日,有孕在身的王女士因受不了家庭暴力打算流产离婚,却被丈夫一家以孩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加以制止,并被索要50万元赔偿。今天上午,王女士向李沧区妇联求助被告知,在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况下,妻子拥有选择生育或不生育的权利,丈夫无权向其索要“流产赔偿”。

    “我已决定要离婚,难道离婚后还得为他家生孩子?”今天上午,家住李村的王女士到李沧区妇联哭诉称,她和丈夫刘冰(化名)2004年结婚,后来由于丈夫没有工作且酗酒成性,两人感情越来越疏远,近一年来,她还常受丈夫的责骂和殴打,为此,一个月前,她向丈夫提出离婚。

    不料,此后,王女士被确诊已怀有两个月身孕。“我丈夫听说后,无论如何都让我把孩子生下来才离婚!”王女士说,丈夫全家声称孩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王女士擅自流产,他们将向法院起诉索赔50万元。

    听完王女士的讲述后,李沧区妇联从王女士所住的社区居委会及其邻居处证实王女士所说情况属实。“既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你没必要为他生孩子。”李沧区妇联权益部工作人员告诉王女士,虽然根据《婚姻法》,夫妻双方都享有生育权,但《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加上王女士本身就是家庭暴力受害者,因此妇联支持王女士流产并与丈夫离婚,丈夫一家无权向其索要“流产赔偿”。“光女方有生育权吗?法律规定丈夫一样有生育权!”针对此事,王女士的丈夫刘冰回应,他已向律师咨询过,丈夫的生育权与妻子的生育权一样受保护,因此绝对不同意妻子流产。

    对此,山东原君律师事务所的于志明律师告诉记者,我国的法律虽对男性生育权予以认可,不过,丈夫生育权的实现是以不侵害妻子不生育的自由权为前提的,既然王女士与丈夫感情已破裂且经常遭遇家庭暴力,王女士有权选择流产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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