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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醉汉代驾被撞死 死者亲属获赔36万元
( 2007-09-24 10:41 )
来源:半岛都市报
 

    喝醉酒的杨某不敢开车,就让朋友孙某开车送他回家,可是孙某也喝醉了,孙某驾车开到人民路附近时撞上了一辆公交车,导致杨某死亡。杨某亲属将孙某和公交集团告上法庭,索赔 46万多元。近日,山东青岛四方法院一审判决,孙某和公交集团连带赔偿杨某亲属 36万多元。

    2006年 10月 4日中午,市民杨某、孙某等几个朋友到小村庄附近的一家酒店喝酒,孙某提出他晚上要上班希望少喝点,大家同意了。杨某喝了一瓶干红葡萄酒和七八斤散啤,看到孙某喝得较少,就提出让孙某开车把他送回家。孙某说都喝了不少酒,乘出租车回家吧,杨某则称他第二天早晨要去淄博,必须开车回家。酒席散后,杨某把车钥匙交给了孙某,让孙某开车送他回家。上车后杨某就睡着了,当行驶至人民路和瑞昌路路口附近时,杨某在车上呕吐,而孙某准备提醒杨某时,因分心撞上了一辆正在停车下客的公交车。事故导致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过鉴定,杨某死亡原因为脑干受伤,其当时为醉酒状态。四方交警大队对孙某进行酒精测试,结果为醉酒驾车,且其所持有的驾驶证已失效,而当时公交车停靠车站时没有靠边,因此孙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车祸导致两车受损,孙某也被送到医院治疗,孙某为此还赔偿了死者杨某的亲属 20万元。后来,杨某的亲属将孙某和公交集团起诉到四方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等共计 46万多元。

    法庭上,孙某认为,杨某的死与喝酒过多有关,他本身也有一定责任。公交集团提出,自己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主要责任由孙某承担,而杨某是车主,他将车交给驾照失效的人开是违法的,存在明显过失。

    四方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明知孙某也已饮酒,却将车交给他驾驶,自己也乘坐该车以致发生车祸,杨某明知酒后驾车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存有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故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杨某也有过错,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可以减轻机动车方 10%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是由于孙某和公交车司机共同侵权造成的,因此孙某和公交集团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过错责任,法院认为孙某承担 90%民事责任中的 80%,公交集团承担 90%民事责任中的 20%。最终法院判决,孙某、公交集团共赔偿杨某亲属各种损失 3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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