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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山东一审宣判主犯死刑
( 2007-07-30 08:25 )
来源:大众日报
 

    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7月27日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玉江等10人分别被一审判处死刑、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被告人王玉江、刘晓克、刘林彬伙同蔡宝新预谋在中石化股份胜利油田分公司海洋采油厂(以下简称海洋采油厂)海底输油管道上打孔盗油,被告人韩先民帮助王玉江、刘林彬等人制作了盗油必需的“卡子”一个。被告人刘林彬、时国勇又对“卡子”作了改造。2005年7月,在王玉江的指使下,被告人刘林彬、刘明中、杨振杰携带“卡子”、手摇钻等作案工具,刘林彬、刘明中穿潜水衣下水将原油外输管道装卡打孔。打孔期间,李秀河为王玉江提供巡逻船海上巡逻情况及海上天气情况。

    2005年8月,被告人刘林彬、李秀河、吕中平(吕萍,另案处理)、张宝鲁(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原油。张宝鲁(另案处理)、张宝轩(在逃)、郭丰华(在逃)、刘林彬驾船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某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由刘林彬下水打开阀门,盗放原油5.2吨,价值17758元。

    2005年11月,王玉江、刘晓克、蔡宝新(在逃)预谋盗窃原油。何国卫(另案处理)、“小齐”(在逃)等驾船窜至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某原油外输管道打孔处,由“小齐”下水打开阀门,盗放原油4.8吨,价值17601.6元。

    事故发生后,造成了严重污染后果,据测算,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等10人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其行为构成了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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