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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一审宣判 主犯判死刑
( 2007-07-28 13:11 )
来源:新华网山东频道
 

    新华网山东频道7月27日电(记者邓卫华、张晓晶)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27日在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王玉江等10人分别被一审判处死刑、有期徒刑等刑罚。

    法院查明,2005年6月,被告人王玉江、刘林彬、时国勇、时丙德携带作案工具,乘坐渔船,多次窜至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外径559mm外输管道,由刘林彬、时国勇穿潜水衣轮流下水将管道装卡打孔,但放油时发觉这一管道是输气管道,故盗窃原油未遂。

    2005年7月,在王玉江的安排下,被告人刘林彬、刘明中穿潜水衣下水将一号平台至海3站外径460mm原油外输管道装卡打孔。此后,被告人两次盗放原油共计10吨,价值3万多元。

    2005年12月1日,胜利油田海洋采油厂职工在外径460mm输油管道打孔处发现原油外泄。海洋采油厂于当年12月4日进行了中心一号平台至海3站外径460mm输油管道与外径559mm输气管道输送介质互换,改为外径559mm管道输油,外径460mm管道输气。2006年3月12日15时许,海洋采油厂职工发现外径559mm输油管道打孔处原油外泄。

    事故造成严重污染后果,有关部门及时组织抢修和清污,花费了大量的资金;加上管线报废、石油和天然气泄露以及当地渔业经济资源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将近4亿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玉江等人破坏正在使用的输油、输气设备,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造成了特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影响了胜利油田及沿海渔业生产、生活秩序,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情节特别严重,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严惩。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玉江等10人死刑、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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