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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南来山东青岛打工的吕某夫妇惨遭车祸双双遇难。今天下午,山东青岛城阳法院对吕某家属提出巨额索赔一案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原告提出两名死者在城市打工多年,赔偿金应按照城市户口计算,再加上对老人孩子的赡养费、抚养费,共索赔100余万元。
>>>事件回放
路口等信号遭飞来横祸
2006年12月21日早上6时许,吕某夫妇驾驶农用车在城阳区正阳西路一路口停车等信号时,被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从后面撞上,由于农用车前面还有一辆大型车,致使农用车被挤扁,吕某夫妇当场身亡,重型半挂牵引车司机马某也不治身亡。
“小两口都刚30岁出头,上有4个年迈的老人,下有一个才10岁的孩子。”死者家属吕先生告诉记者,案发至今他们没有得到一分钱赔偿。吕某夫妇来青打工将近10年,因此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生活多年,其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
吕先生将肇事司机马某的家属、所属临沂某汽车贸易公司以及临沂某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4个老人的赡养费、孩子的抚养费等总计100余万元。
>>>赔偿标准
双方法庭上激辩四小时
原告代理人琴岛律师事务所杨财基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农村人口到城市工作后遇事故身亡的,如果其已经在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应按照户籍所在地的死亡赔偿标准获得赔偿。“如果按农村户口进行赔偿,每个死者的死亡赔偿金是13万元,而如果按城镇户口赔偿,每个死者应赔偿30.65万元。”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究竟该按何标准进行赔偿展开激烈争论。杨律师出示了两被害人之子在2006年转学进入四流中路第一小学的证明,以及两被害人2005年在娄山派出所办理的暂住证。
被告方则认为,首先,原告所认为的两被害人居住一年以上就应该按城镇户口索赔一项,无法律依据;其次,被告方出具了同为娄山派出所作出的另一份证据,针锋相对地指出,在该派出所登记的暂住人口中,无两被告人姓名。
对于按何标准赔偿这一焦点问题,双方激烈辩论了4个小时,至下午5时30分才审理结束。法庭没有当庭宣判此案。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法院有关人士,据介绍,对于到底该按何标准赔偿死者,法院将组成合议庭评议;目前就双方证据来看,法庭认为原告方的证据不够充分,因此给其5天时间再补充证据,如果有新的证据,法院将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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