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济南出台意见处理企业拖欠工资问题 | | | ( 2007-05-23 14:46 ) | 来源:大众网 | | | | | 日前,济南市出台相关意见,要求在2007年年底前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问题,并将长期停产、半停产困难企业中符合条件的职工,及时纳入城市低保或失业保险,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的意见》,济南市将分类对企业拖欠的工资进行处理。在2007年年底前,济南市将全部解决企业历史拖欠工资问题,建立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产生新的拖欠。 意见要求,对发生拖欠工资但当前生产经营已经正常的企业,相关部门要督促其制定清欠计划,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停产半停产企业,企业主管(监管)部门应要求企业在银行设立工资预留户,并通过清理库存物资款、催收应收账款、回收拖欠工程款等办法筹集资金,转入所设立的工资预留户,逐步解决历史拖欠。 对长期停产、扭亏无望的企业,要采取依法关闭或破产等办法,通过土地和其他资产变现等办法筹集资金,妥善安置职工并解决历史拖欠等问题。对自身确实无力解决历史拖欠的国有、集体企业,必要时由政府提供适当帮扶。 济南市政府要求,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要重点监控建筑施工、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企业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延期支付工资的,必须征得本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严格执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严格督促企业按时偿还职工工资。 济南市还将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相关部门将强制拖欠企业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偿还拖欠工资。并把企业严重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和其他违反工资支付制度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要进行公开曝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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