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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宪法规定,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到2008年4月任期届满。依照地方组织法、省人大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和往届省人大五次会议的做法,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将作出关于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据此,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了《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于2007年1月6日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将该决定(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2月7日
关于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7年2月11日在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正昌
各位代表:
我受省人大常委会委托,对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 关于代表名额的确定和分配
1997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确定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30名。选举法规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定,并规定代表名额确定后,除因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不再变动。因此,决定(草案)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30名。
按照选举法规定,各设区的市应选省人大代表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省十届人大代表选举产生以来,我省人口总数和城乡人口结构虽有一定变化,但总体上变化不大。省十届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考虑了方方面面的情况,比较合理可行。为保持各地代表名额的相对稳定,经认真研究,并参照全国人大的做法,决定(草案)规定,各设区的市应选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按人口计算。决定(草案)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的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3.5%左右。这个比例,仍保持了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中解放军代表所占的比例。
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决定(草案)规定,妇女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25%左右。这个规定与我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是一致的。
我省除汉族外,有回、满、壮、朝鲜、蒙古等55个少数民族,人口68.7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0.74
%。依照法律规定,对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应有适当照顾。决定(草案)规定,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3%左右。这个比例,与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相同,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有利于全省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进一步深入发展。
我省是全国归国华侨、侨眷人数较多的省份之一。决定(草案)规定,归国华侨、侨眷代表应有适当的名额。这个规定,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团结广大归侨、侨眷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为了保证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以及各方面代表人物能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决定(草案)规定,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情况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这个规定,能够保证代表的合理分布,有利于全省工作大局,是必要的。
二、 关于代表的选举
依照法律规定,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草案)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按照这一规定,全省17个设区的市的省人大代表,由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的省人大代表,由济南军区依照有关规定分配名额,组织选举。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总队的省人大代表,由省人大常委会将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选举。
少数民族应选代表,由各设区的市按照有关规定,在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除回族人口较多、居住比较集中的市应选适当数量的回族代表外,有满族聚居村的潍坊市、有蒙古族聚居村的淄博市,以及有其他少数民族散居人数较多的市,也要妥善安排,适当照顾。
归国华侨、侨眷应选代表,由有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对于需要由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统一安排选举单位的代表候选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和往届的做法,仍由中共山东省委与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共同协商提出,由省人大常委会分配给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各选举单位在选举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要特别重视代表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优化代表结构,把那些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遵纪守法,群众信赖,具有较强的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感和能力的优秀分子选为省人大代表。要坚持代表的广泛性、代表性原则,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各方面都有适当比例的代表,充分体现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
三、关于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
地方组织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35人至65人,人口超过8000万的省不超过85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按人口多少确定。同时还规定,每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根据上述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草案)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85人。这个规定,符合我省实际,有利于常务委员会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四、 关于换届选举的时间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到2008年4月届满。根据全国人大关于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08年1月选出和中央关于在全国人大换届之前省级人大一般应当完成换届选举的要求,为了在时间安排、工作步骤上做到上下衔接、有序进行,保证新一届各级人大代表自下而上顺利选出,圆满完成换届选举任务,决定(草案)规定,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1月召开。各选举单位应在2008年1月8日以前选举产生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
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对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如下:
一、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930名。各设区的市应选的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与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相同。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3.5%左右。
妇女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25%左右。
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应占代表总名额的3%左右。
归国华侨、侨眷代表应有适当的名额。
在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名额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情况分配给有关选举单位进行选举。
二、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山东部队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
三、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为85人。
四、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08年 1
月召开。各选举单位应在2008年1月8日以前选举产生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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