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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院出台审查逮捕阶段聘翻译规定
( 2006-12-30 08:25 )
来源:检察日报
 
    山东省检察院近日对审查逮捕、起诉阶段聘请翻译推出了相关规定。规定指出,对不通晓汉语的外国人和少数民族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应为其聘请翻译;对侦查机关移送案件证据材料中有外文、少数民族文字的,应聘请或要求侦查机关聘请翻译人员译成汉语证据材料;被聘请的翻译人员应具有所译语种翻译资格;不得聘请侦查机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担任翻译;同一案件中,不得与侦查机关(部门)聘用同一翻译人员;被聘请的翻译人员不得与本案及犯罪嫌疑人有利害关系;经翻译后形成的文字材料和笔录应由翻译人员亲笔签名。(记者孔繁平 卢金增 通讯员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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