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山东频道电(记者张晓晶)知识产权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命脉。但记者最近调查发现,知识产权遭侵权已成为困扰部分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山东省法院的一项调查表明,一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存在着知识产权被侵权现象。采访中,许多高新企业和专利权人对记者表达了同一种心声:知识产权,不知道是该爱你还是该怪你?
高新企业多是产权保护“门外汉”
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三庭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捎诩际醭晒哂形扌蔚奶氐悖喽杂谟行尾撇此担灰坠芾砗捅;ぁ5鼻案咝录际跗笠翟谥恫ū;し矫婊勾嬖谥疃辔侍猓冉贤怀龅囊坏闶牵矶喔咝录际跗笠挡恢辣;ぷ陨碇恫āR恍└咝录际跗笠捣⒈砺畚亩唷⑸瓯ǹ萍汲晒喽ɡ昵肷伲厥臃⒈砺畚暮涂萍计澜保床恢厥幼ɡ昵耄蚨薹ㄍüɡ贫榷云笠导际踅斜;ぁ?BR>
据介绍,淄博兰雁集团生产的牛仔服装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兰雁”早在2000年即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这家公司至今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像“兰雁”一样,很多企业对专利申请不“感冒”,绝大多数高新技术企业从来没有尝试过向国外申请专利,对专利进行国际保护的意识一片空白。
在注册商标方面,许多企业不注意对自身知名商标的保护,多数企业缺乏对商标进行国际保护的意识。一些企业因此吃了不少苦头。我国知名企业海信集团公司在国内拥有“海信”和“Hisense”商标,但由于未及时在他国进行注册,导致在部分国家被他人抢先注册,公司不得不花费更大的成本挽回自己的商标权。
产权、技术秘密、版权:如何爱你费思量
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企业并不是不想寻求知识产权保护,而是对选择哪种保护形式无所适从,是借助专利权,还是依靠技术秘密、版权等,时常成为让高新技术企业头疼的问题。
山东一家知名企业技术部人员介绍说,企业在选择采取何种形式进行技术保护时,既要考虑到保护效果,又要考虑成本和费用问题。一项技术成果在申请专利之后,便享有独占权、许可权和禁止权,但一项专利申请的程序非常繁琐,申请与维持的费用也很大。另一方面,专利申请带来的必然结果是技术信息的公开,在专利侵权行为泛滥和缺乏对专利权人有效保护的形势下,专利申请的结果有时对权利人来讲可能得不偿失。
淄博华光陶瓷公司介绍说,这家企业每推出一项专利产品,仿制便接踵而来。济南中燃科技公司近几年几乎每年获得一项专利,但专利产品每次投入市场都会有大量厂家竞相仿制,令企业防不胜防。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不得不在研制新专利上投入更多的人力财力,也导致许多企业对于核心技术的保护,往往不去申请专利,而是作为非专利技术进行保护。
防范不严,技术秘密难保险
由于怕申请专利后,技术公开带来被仿冒的损失,许多企业宁愿将一项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将这一秘密局限在少数技术人员范围内,但由于缺乏有效的防范措施,技术秘密也并不保险。通过技术秘密进行保护虽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垄断技术,但是由于技术秘密不向社会进行公示,一旦发生侵权,技术秘密本身有时也会成为问题。另外同专利权相比,技术秘密的义务人不是社会全体,而是负有保密义务的特定人,其他人如通过其他方法获取了技术,技术秘密保护法就会鞭长莫及。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介绍,司法实践中对某项技术作为技术秘密进行保护的前提是企业对这项技术采取了专门的保护措施,例如制定保密制度、与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但有些高新技术企业虽然把某项技术作为技术秘密,并将这一技术控制在少数技术人员范围内,却没有和有关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由于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导致一些技术秘密被跳槽的企业员工带走。例如,重组之前的济南重汽集团由于公司效益不好,大量技术人员辞职并流散于全国各地生产重型汽车的厂家,相关技术也随之而去,严重影响了企业自身的发展。纠纷一旦发生,上述技术很难被法院认定为技术秘密而给予保护。
一些企业所签订的技术合同缺少一些必要条款,例如,对必要的技术质量标准不约定,或只是笼统地约定;对开发失败后责任的分担不约定,一旦开发失败,双方都推卸责任便会导致纠纷。有的合同中存在大量模糊条款,对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为日后纠纷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被侵权企业遭遇打官司难题
相对于企业自身力量和行政力+量来说,通过司法途径不但可以对侵权行为予以制止,权利人经济损失也可以得到有效赔偿,更能从根本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打击,本应成为企业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主要选择。但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期所做的一项全省调查来看,企业在遭遇侵权后,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制止侵权行为的不到20%,更多时候把维权的希望寄托在依靠行政手段上。这一现象也折射出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上还存在诸多问题。
据介绍,专利权人要打官司维权面临的第一个障碍是取证难。知识产权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证据复杂。例如,在专利侵权案中,专利权人要举证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了与自己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并制造出了相同的产品;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权利人要举证证明其拥有技术秘密,还要证明被控侵权人窃取了技术秘密并进行了实施,这都是非常困难的。另外一个原因是,有些知识产权案件的证据很容易被侵权人毁灭,例如一项计算机程序,只需鼠标一点就会被删除,证据也随之消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当事人举证的难度。
另外一个需要面对的问题是诉讼成本相对较高。据介绍,基于法律规定和司法性质的内在要求,侵权案件的诉讼程序相对于其他途径来说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如民事一审程序法律规定的审限为6个月,二审程序为3个月,再加上立案、送达等因素的影响,一个经过两审程序的知识产权案件在正常情况下也需花费一年以上的时间。而某些特殊知识产权案件如专利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就权利人专利权的有效性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宣告无效,诉讼程序有时不得不中止,因而使得时间更加漫长。技术成果最大特点之一在于它的时效性,一项技术往往很快会被新的技术所取代,因此当事人无法将全部精力投入到一场旷日持久的官司中去。就费用来说,诉讼费用相对于其他方式来说,也较为高昂。以上两方面的原因,使得权利人通过诉讼方式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相对过高,迫使企业不得不另辟他途,或放弃维权,转而将精力投入到新技术的研制中去。
让专利权人感到无奈的又一个现实是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对专利人保护力度不够。例如,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不够严谨,授权偏松偏易,导致大量重复授权,也容易造成企业之间发生无谓纠纷,增加了企业不必要的开支。三维正脊治疗仪的发明人张吉林对此体会很深刻。他对记者说,申请发明专利需要3年-5年的审查期,期间要发布公告将技术全面公开。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则要简单得多,只要符合格式,技术公开3个月,没有人提异议就予以授权。“等我拿下这项发明专利后,市场已经发生了变化,到处都是仿冒的三维正脊治疗仪,许多厂家把我的专利技术稍加改动,然后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竟然比我拿到专利证书还要早。”更让张吉林想不通的是,要对一种实用新型专利提无效,就要交2000元费用。“专利人交钱,侵权人却没有责任。”而要打官司,又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据了解,类似张吉林的遭遇在专利发明人中较为普遍。
知识产权频频遭侵,急寻对策
知识产权能否得到切实保护,直接关系到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乃至生死存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建议,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对企业管理和科技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增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大力推动企业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与成果转化,增加研究开发和知识产权管理经费的投入,建立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建设好与本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相关的专利信息库,避免重复和低水平开发。另外,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内部规章制度,明确界定企业与技术成果发明人、设计人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明确对企业的关键技术应当采取的保密措施。企业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的同时应签订保密协议,避免因技术秘密的泄露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
他们建议,有关行政机关也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许多企业反映,专利审批周期过长,不但降低了专利的经济价值,也降低了企业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应简化申请手续,减少不必要的填报内容,同时应加快审查速度,缩短审查时间,提高审查质量。
就如何解决知识产权被侵犯后打官司难的问题,山东省高级法院部分专家建议,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加大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实现民事制裁、行政处理与刑事惩罚相结合。要积极慎重地采取诉前禁令和诉前证据保全等措施。针对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他们建议各级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机构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有关裁定并付诸实施,不得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根据情况要求当事人及时补正。尽量通过诉前禁令和证据保全措施的运用,打消权利人在举证方面存在的顾虑。另外,还要简化诉讼程序,加快审理速度,严格掌握中止诉讼的条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中止,努力缩短办案周期,争取在最短时间内结案。(完) | | 责任编辑 庞黎黎 | |